醫用清洗液的技術要求如下:
一、雜質限量:熒光增白劑、甲醇、甲醛、砷(1%溶液中以砷計)、重金屬(1%溶液中以Pb計)的限量參考GB 9985。
二、外觀:液體產品應清澈透明,不分層,無懸浮物或沉淀,無異味,顏色宜為淺色,與說明書的描述一致;固體產品應外形端正,色澤均勻,無明顯雜質和污跡,與說明書描述一致。
三、金屬腐蝕性:中性醫用清洗液對金屬基本無腐蝕;酸性和堿性醫用清洗液應對金屬基本無腐蝕或僅有輕度腐蝕,不會加快返銹現象;醫用清洗液對器械的腐蝕程度,不宜強于單純水洗。測試方法見附錄A。
四、有效成分含量:醫用清洗液有效成分含量應符合企業標準的要求。
五、減低水硬度:醫用清洗液宜能去除水中的金屬離子(如Ca2+和Mg2+),減低水的硬度,防止水垢沉積損害醫療器械外觀及功能。方法參見GB/T 5750.4。
六、低發泡:醫用清洗液宜為低泡型,易于漂洗干凈。
七、穩定性
1.物理性狀穩定性。在高溫、低溫存放條件下,產品的物理性狀應保持原有狀態不變:
a)?加溫實驗:于40℃±1℃溫箱中放置24h,取出立即觀察不分層、不混濁,且不改變氣味,為 加溫實驗合格。
b)?低溫試驗:于-10℃±1℃冰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復至室溫,觀察無結晶、無沉淀,為低溫試 驗合格。
2.開封后有效期。產品應注明開封后有效期。在標示的開封后有效期內,有效成分含量下降率應≤10%或其清洗效果達到要求。
3.有效成分含量穩定性。有效期應≥1年。在室溫、避光、密封保存條件下,標示的有效期內,有效成分含量下降率應≤10%;有效成分無法測定的,其清洗效果應達到要求。可采用自然存放或加速試驗(37℃條件下,放置90d),有效成分含量下降率≤10%,則有效期可定為1年。含酶醫用清洗液,在室溫、避光、密封保存條件下,標示有效期內,酶活性下降率應≤20%,測試方法見附錄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