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檢驗醫學的發展和經濟實力的增強,國內有大量的檢驗儀器和試劑生產廠家,加大了對檢驗儀器和試劑研發的投入。當新的檢驗試劑投入臨床實踐時,如何保證檢驗試劑之間良好的相關性,以及如何實現自建檢測系統之間檢測結果的可比性,已經成為檢測領域關注和討論的焦點。這不僅需要確保原理和每個生產環節,而且需要很好地驗證試劑。除了制造商的穩定性試驗和線性范圍試驗外,進行必要的臨床比較也非常重要。
同時,為了保證醫院醫療檢驗質量的前提下,保持試劑和耗材供應鏈的穩定,并降低采購成本。特對檢驗試劑做以下條例規定!
1、檢驗試劑和耗材由設備科統一采購,具體需求的試劑和耗材由檢驗科以書面形式向設備科提出采購申請。
2、為了供應鏈的穩定,采購人員盡可能與信譽度高的供應商采購產品。
3、為了拓寬檢驗試劑和耗材采購選擇面,檢驗科必須配合設備科對試用試劑做好試用比對,并認真填寫檢驗試劑試用調查報告,然后遞交給設備科。不得以各種理由推托。
4、檢驗科可以向設備科申請通過器械商牽線搭橋建立和別的醫院交流的平臺。
5、檢驗科成員不得泄露我院任何試劑和耗材的采購價。
6、檢驗科在使用試劑和耗材時,遇到任何不良事件必須及時報告設備科,不得瞞報和虛報。
7、采購人員根據院內產品質量鑒定體系和方法得出的結論選擇采購意向。
8、檢驗科在試劑和耗材采購方面有建議權。
9、檢驗科可以向設備科建議鑒定檢驗試劑和耗材質量的方法。建立并完善一套試劑與耗材質量的院內鑒定體系和方法。